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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对畜牧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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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畜禽饲养场的要求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输应采取单一流向。场内道路分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2.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3.必须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4.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记载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生产记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内容; 5.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6.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8.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和奶牛时,引进前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并备案。引进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派检疫人员到引进地,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相关证明调运; 9.有动物疫病免疫程序(重大动物疫病及其他动物疫病程序化免疫)、有免疫记录、疫苗来源〔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强制免疫: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由国家逐级供应,其他疫苗要购自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记录; 10.牲畜必须佩挂动物标识; 11.乡镇兽医站对饲养场免疫情况要建立好免疫档案; 12.有官方兽医监管,有动物健康监管证,官方兽医每周至少一次巡视监管,并填写监管记录; 13.有动物饲养日志,用药、用苗、用料及死淘情况要详细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有停药期的要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14.有兽药、饲料进货和使用记录,发现可能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15.严禁购买、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张贴上墙; 16.动物出栏时要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要立即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车辆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出具“运载车辆消毒证明”,方可承运。未取得有效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 17.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8.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食用、不转运、不销售,因传染病死亡的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机械性死亡或非传染病死亡的动物就地深埋或焚烧; 19.从获得饲料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合格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合法的经营单位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从流动商贩手中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货时索证(证书复印件)、索票(发票); 20.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和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 21.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范围内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22.饲料中不得添加和使用兽药; 2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农业部规定禁用的物质; 24.禁止使用无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产品; 25.禁止在牛羊等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二、对饲养户的要求 1.每年春、秋两季对重大动物疫病(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实行强制免疫; 2.有相应动物免疫证; 3.牲畜佩挂动物标识; 4.免疫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 5.乡镇兽医站对免疫情况要建立好免疫档案; 6.动物出栏时要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要立即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车辆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出具“运载车辆消毒证明”,方可承运。未取得有效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 7.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要通过村级防疫员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食用、不转运、不销售。因传染病死亡的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机械性死亡或非传染病死亡的动物就地深埋或焚烧; 9.饲料、兽药要从证照齐全的企业采购,处方药要有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兽药有停药期的要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10.有兽药、饲料进货和使用记录,发现可能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11.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和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 12.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范围内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13.饲料中不得添加使用兽药; 14.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农业部规定禁用的物质; 15.禁止使用无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产品; 16.禁止在牛羊等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三、对屠宰加工厂(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1.要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2.驻场兽医要有固定办公场所; 3.驻厂(场)检疫人员在动物进入屠宰厂(场)前,必须实行进场前查物验证,并认真做好登记。查验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畜禽标识; 4.待宰动物应健康良好。待宰期间要及时进行群体检查,发现可疑病畜禽要及时剔出,转放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动物待宰检查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存档备查; 5.对所有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应及时进行回收登记,检疫证明要及时存档,回收的畜禽标识要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 6.动物宰前检疫健康,由动物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动物屠宰时整个屠宰流程必须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并进行头部、皮肤、内脏、胴体、寄生虫等各环节的同步检疫; 7.经检疫合格的胴体或肉品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验讫标志,并规范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8.宰前、宰后发现动物疫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严格无害化处理,同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9.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点)等生产企业,未经检疫的动物不得进行屠宰加工,不得私屠滥宰; 10.对场地、车间、冷库等场所要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监督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11.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要求 1.经营业户必须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2.入市交易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具有检疫合格证明,活牲畜必须佩挂动物标识; 3.未经检疫、检疫证明失效、证物不符以及可疑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进行重检或补检,可疑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4.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逃避、拒绝检疫管理的,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造成疫情扩散和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5.搞好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卫生消毒工作。 五、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要求 1.取得农业部或畜牧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其中: (1)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需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须取得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2)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如肉骨粉、鱼粉等,取得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安全卫生合格证》; (3)生产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除外)、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取得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审查合格证》(农业部规定2007年5月1日以前开办的企业,可以在2008年5月1日前取得即可); (4)兽药生产企业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 (5)每种兽药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2.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应经畜牧部门和标准化部门备案; 3.建立进货台帐、生产过程、销售台帐和产品留样等记录。各种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观察期要超过产品有效期。发现可能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商品饲料应附具饲料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标签》的要求。 5.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规范;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有注册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批号、批准文号、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注意事项等,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6.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7.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和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 8.应当使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范围内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9.饲料中不得添加使用兽药; 10.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农业部规定禁用的物质; 11.禁止使用无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产品; 12.禁止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13.禁止在牛羊等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1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张贴上墙。 六、对饲料、兽药经营单位的要求 1.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4.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签,并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索要检验报告; 5.经营兽药的要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要有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6.不能超范围经营,不能经营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和人用药,或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7.不能经营走私兽药,合法进口兽药一般都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标明进口兽药注册号,走私兽药产品一般没有中文标签; 8.禁止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张贴上墙。 七、对动物诊疗单位的要求 1.动物诊疗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3.动物诊疗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动物诊疗记录、处方制度、兽药进出登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发现可能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张贴上墙;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对畜产品质量、动物疫病、兽药、饲料检测机构的要求 1.有编委文件。畜产品、兽药、饲料检测中心要有计量认证和资格认证证书; 2.有工作制度; 3.有与工作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并经过技术培训; 4.有样品抽查或接收记录; 5.有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仪器使用记录; 6.检验的畜产品、兽药、饲料产品应当建立留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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